一,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会议要讨论,讨论难免有争执,所以要“循一定之规则”,这一定的规则就叫“议事规则”或“会议规范”。最有名的议事规则是罗伯特规则,是由美国著名的议学家罗伯特撰写的一本书名“罗伯特规则”而来。国父孙中山先生也撰写过一本叫做“民权初步”的小册子,收录在“建国方略”里。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有关议事规则的法律法规,比如台湾就有“会议规范”法规,各种会议都得照着规定议事。“会议规范”总共有一百条,包括“会议的流程”、“主席的职权”、“纪录的形式”、“各种的动议”、“表决的方式”与“选举的方式和流程”等。
- 勿需讳言,遵守议事规则,是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第一步。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民主性质,其根本的标志在于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的参与一个具体议题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最后的投票。明确而公允的规则在保障它健康、有效的运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成员的权利,并认真的对待每个成员的意见。
- 英语民族在搞政治方面的优越性就在于他们懂得开会,结论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程式正义即结果正义。 其实说到底,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程式性的东西,就是一套议事决策的程式规范。通常人们认为,在欧美民主史上,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是一种激进革命的历史,他们满怀理想地追求自由、平等,追求社会公正等目标;而英美模式是保守的缓进改良的历史。可是,如果考察两百多年来欧美各国的政治变迁,考察自由、平等、民主、社会公正等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前后对比,就会发现,英美模式导致的变化程度,并不亚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也是天翻地覆的变迁。之所以给人保守缓进的印象,无非是因为反复小,血流得少。这正是英美模式成功的地方。而这种成功,至少有一半得归功于人们对程式、对规则的尊重。人们常常会纳闷,为什么我们中国人一到开会就头大了。原本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开会,最后却往往会议还没开就打破头了,或者是开会引起的问题比开会前更多。比如,过去民主运动中出现过一加一等于三的怪事。当时两个最大的民运组织召开合并会议,结果合并不成,却演变成了三个组织,即原来的两个组织加合并成的一个组织。这显然是因为召开合并大会而引起的。这次会议失败跟与会者不懂得议事规则或不遵守议事规则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了解和并学会遵守议事规则,对于国人来说非常重要。
- 当然,懂得议事规则还是不够的,还要有民主社会的宽容等精神做为基础。否则就容易走程序的极端。中华民国初期曾出现这种情况,以致于因纠缠程序正义而发生内战等。这些教训都是很惨重的。
那么,程序正义如何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呢?所谓正义,是我们要保障的价值。实质正义是相对于程序正义而言,也就是我们要保障的价值,而程序正义,指的是合于程序法则、精神。所以,所谓符合程序正义,就是说一切的大众决策,其决策过程,合于程序法则、精神。程序正义并不保证会议结果必为众所欲求。最主要的作用是在所谓的“程序保障”,而“程序保障”就是保障与会者人人享同样的权利。当每一个与会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我们就可以说程序正义导致了实体正义,或者说平等权益即正义最终能得以实现。所以,充分强调程序正义是很有必要的。
二,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一百多年前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北方的麻省贝特福特有一位年轻的陆军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一天,他奉命主持地方教会的一个会议。由于与会者对会议题意见分歧很大,结果可想而知,这位25岁的年轻军官,把这个会主持得一塌糊涂。人们在会上争论得不亦乐乎,最终是什么决议也未达成,这样的会开了等于不开,甚至比不开还要糟糕。这事让罗伯特心里放不下了,这位毕业于西点军校的美国军人的认真劲上来了,他发誓,如果不找到一个好的开会办法,他就再也不开会了。他开始认真探究人的智慧本质,和大多数西方哲人一样,他发现人是一种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当出现分歧的时候,不管分歧的基础是什么,或者出于利益冲突,或者出于信仰理念,或者出于知识经验的不同等等,总之分歧一旦明确公开,是非常难以在短短时间里靠语言的交流来达到一方说服另一方的。分歧的双方找到共同点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机制,否则,一方说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没听进去,还是白搭。结果他发现,美国居然没有一部现成的开会议事规则。尽管西方人从古希腊广场民主时代开始就开会决议军政大事了,但是,那时嗓门比道理的效力要大。罗伯特决定自己写一部。他开始研究已有的各种议事程式,探索这些程式的逻辑,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会产生什么结果。经过几年努力,他写出了一部《罗伯特议事规则》。他自费出版,并自己出钱买了一千本送给国会议员、律师、教授等头面人物。该书后来畅销全国,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到1915年,已有将军头衔的罗伯特出版了修订本,书名正式叫做《罗伯特议事规则》。
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些是针对会议主持主席的规则,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多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他们遵照怎样的规则提出和表达意见,遵照怎样的规则进行辩论;怎样进行表决。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办呢?
- 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什么时候?
- 第二,当我表达我的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直接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只能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发言的时候不能拖堂延时,不能强行要求发言,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因为这都是规则所禁止的。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这样的技术细节,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而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台设计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规则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但是本书也有它的缺点,最突出的就是它的复杂和繁琐。由于它的目标定在普适性上,其技术上不必要的复杂也就往往成为不可避免。事实上,除了本书以外,目前还有许多简化和专门化的同类书籍。这些书籍既保持和遵守着同样的基本原则,又为具体的组织和读者提供了可行的简化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套洞察人性而力求公平与效率的技术性设计。在民主的议事程序中,这套议事规则的效果,则依赖于开会者对游戏规则的尊重。
三,12条基本原则
本文转载自 作者/孙涤 美国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
我1981年尾开始留学美国,观察到校园里形形色色的自发社团,没人领导、指导、教导、督导,议事和决策却能做得有板有眼;至于公司等机构组织的正式会议,就更其如此了。我发觉各类会议,形式尽管有简有繁,但议事程序却是高度一致的。这个系统周密、逻辑周延,能有效促进效益,能积极展望未来的工具,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开会是现代社会沟通最主要的形式。人类通过会议来商讨和决定群体的事务和行动,若要持续有效,必须靠适当的机制来平衡和协调群体与个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以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作为工具,会议才能真正集智广益、拓宽言路、凝聚共识,才能导致行动,产生实效。程序不当、或操作不当的话,结果会很糟糕,甚至适得其反。
罗伯特(1837-1923)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最后升任工兵准将,令他永垂史册的杰作却是我们在推介的《议事规则》。罗伯特根据美国草根社团的合作实践,以及英国四百多年的议会程序,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编纂成《议事规则》,于1876年问世。其重要性立即为人们所认识,影响迅速扩大,被广泛接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1915年修订和大为扩充的《议事规则》第四版是个里程碑,由于罗伯特的独特贡献,书名也早就被公认作《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了。
当今世界,无论是公共领域中的联合国大会、欧盟议会、各国国会的议事程序,还是私人领域里如上市公司、合伙小店、兴趣团体、学校班会等的议事章程,无不以《议事规则》为依据和蓝本,而议事规则也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
孙中山先生在民国建立之初,就竭诚呼吁国民运用议事规则的工具。从民国政府的首任教育部长、曾任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先生的《追忆中山先生》里,我们能看到孙中山的努力。蒋梦麟在书中写道,“辛亥革命后过了几天,中山先生动身经欧返国。临行时把一本Robert’s Parliamentary Law交给我,要我与麻哥(刘成愚)把它译出来,并说中国人开会发言,无秩序,无方法,这本书将来会有用的。我和刘没有能译,后来还是先生自己译出来的,这就是《民权初步》……”
作为汇聚他高瞻远瞩思想的《建国方略》的三个组成部分之一,中山先生在他的《民权初步》里痛陈:“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於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於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
《罗伯特议事规则》原书有六百多页(英文本更长达千页),内容挺庞大的,怎样应用它作为称手的工具,来推进企业的治理和提高组织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原典是系统总结了现代组织和公民社会五百多年的实践经验锤炼而成的,系统严谨、规则周详、逻辑自洽,专业化程度很高。为了适用于各类组织的治理需要,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各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等,并为了杜绝钻议事程序的空子以逞私利的各种企图,它不厌其详,非常精密细致,可说是一本“规制词典”,以备各类正式组织和议事学专家查询、析义和解惑之用。然而,从应用的角度,议事规则大可以订立得宽松些或严密些,视本组织的具体需要而定。
一般的通则,是会议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间求得持续的合作,参会者的立场越是多元,诉求越有差异,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越是复杂,议事规则的执行就越倾向于严格。反之,议事规则就可以约定得比较弹性,不那么正式。比如说,召开联合国安理会的正式会议,要求和校友会讨论下周末到哪里用餐的要求,自然会大不相同。
不过,现代的文明议事规则再精简,也得共同遵守一些“基本法则”。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我们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义提炼出来,列为下面的12条原则: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
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
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
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
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
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总结12条议事精神特点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第1项和第5项是现代文明所长期追求并正在努力贯彻的,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第2、3、4三项则提供了议事规范落实的技术保障,能够有效地纠正或避免在会议常遇到的发散跑题、一言堂、打断他人发言,甚至恶意揣度、粗言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文明的现象。不难看到极简版的十二条原则,大多数是在操作层面上促进效率和达成目标的规定。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非常精巧且实用的安排,成为促进文明议事和高效决策的强有力的工具。现代社会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发展到目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用、更有益、也更绕不过去了。我们把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开放以来,我国的新版组织法规和章程在具体的规定上事实上已有不少在遵循这些精神和准则,往往只是没指明其出典而已。比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也都是以罗氏议事规则为蓝本的。可以说,《议事规则》已经浸透了现代社团包括公司企业的运作,成了事实上 (de facto)的标准。譬如,在发达国家,人们只需要进行一次议事规则的培训,就可以在多个企业担任董事等职务。可见几乎所有的企业机构,议事规则是大同小异的。议事规则是落实公司治理的工具,是一种推进社会诚信和程序正当的有效工具。它作为一种精巧平衡的制度设置,无论对上还是对下,既促进积极平衡,又是保护,也是适当的约束。
怎样博弈,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得到贯彻?怎样结盟,从分分合合中争取多数?怎样规制,通过文明的程序达到正义?等等。开会、商讨、劝说、谈判、于是无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简化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就是这样一套细则,来落实组织的效率、公义、和谐。通过操作实践,能使人类的合作“有效地扩展和持续地进步”。再次借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语,
(议学乃)教吾国人行民权第一步之方法也。倘此第一步能行,行之能稳,则逐步前进,民权之发达必有登峰造极之一日……苟人人熟习此书,则人心自结,民力自固。如是,以我四万万众优秀文明之民族,而握有世界最良美之土地、最博大之富源,若一心一德,以图富强,吾决十年之后,必能驾欧美而上之也。四万万同胞,行哉勉之!
这是中山先生一百年前的期盼,而我们优秀的国民也早已超出十三亿之众,让我们殷切期盼议事规则能够落实到实践中,促进中国紧迫需要的现代化组织治理工作。
四,民权初步主要内容
孙中山先生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摆脱封建帝王和官僚传统而信仰民主的政治家,他搞民权的第一步就是让人们知道如何开会。孙中山亲自翻译编写了《罗伯特议事规则》,取名《民权初步》。胡适说,孙中山的《民权初步》的重要性远胜过《建国方略》、《三民主义》,然而却被人们忽略了。《民权初步》是孙中山先生思想中建国方略之社会建设,这本书于民国六年二月发表于上海,是孙中山先生参考美国学者沙德女士之会议规则而来。孙中山先生在其自叙中说道,这本书是教吾国人民行使民权的第一部方法,所以名为民权初步。民权民权初步虽然讲的是集会,推而广之,就是建设社会的规范。因为中国人一向就缺乏组织习惯和团体生活训练,常连最基本的议事规则也不懂,所以要建设新社会,树立全民政治的基础来实现民权主义,就要按照民权初步的训练,使之成为我们生活习惯的一部份,然后可以造成有组织的国家和民族。民权初步有以下几项主要的基本精神,分别为:重视平等和公正、重视秩序和和谐、重视讨论自由、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01内容简要说明
民权初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的概念,会议的种类,什么是动议,什么是提案,如何进行讨论,议事规则,如何进行表决等。下面就几个方面的内容做个简单说明:
内容1,什么是动议?动议有那些种类?
动议为对事体处分的提案,民权初步第三十一节,其意义即为出席会议的人,提出依各问题或意见,请求会场予以讨论或采纳。会议中议案的来源,计有两种,一种是口头的动议,一种是书面的提案,名称和提出的手续,虽各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样的。具体种类:
- A、 主动议: 对某一事件的处分,提出意见和办法,请求讨论,进而付之表决。此一动议不附属于任何动议而能独立存在者属之。
- B、 附议: 附议的意义不在赞同此动机,而是赞同讨论这个动机,动议者发动议只是个人,但经附议与主席接述后,此动议就成为会场大众之动议了。 动议必须以一人以上附议,始得成立。主席对动议,得自为附议,各种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者从其规定。而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收回动议等,则不需附议。
- C、 附属动议: 附属动议是指一动议附属于他动议,而以改变其内容或处理方式为目的者属之。主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的议场,附属动议优先于主动议,处理附议动有其优先顺序散会动议、栏置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延期动议、付委动议、修正会议、无期延期动议。
- D、 动议的程序: 动议的程序应依以下规定实行:1)动议者向主席请求发言地位;2)承认动议者之发言地位;3)动议者提出动议;4)附议;5)主席接述动议,并付诸讨论。
内容2,提案、不得动议之时机、动议收回的时机
- 动议以书面提出,称为提案,提案除依特别规定,得由个人或机关团体单独提出者外,须有附暑,其附暑人数如无另外规定,和附议人数同。
- 除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及申诉动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提出动议他人取得发言地位时、表决或选举时。
- 动议收回的时机:A、 经附议前之动议,可由动议人收回;B、 附议后之动议,须经附议人同意,方得收回;C、 经主席接述后之动议,原动议如欲收回,须经主席征询无意义后方得收回,如有异议须付表决
内容3,讨论及讨论的原则
讨论是指对于问题一切评论,无论其为反对或赞成。亦即出席人对于一个议案,即当前的问题,加以研讨评论之谓。当一个议案,经主席宣付讨论后,出席人都有发表意见、贡献办法的权利和责任。经此讨论之后,始行提付表决。以期获得正确的结论,这是议事必经的程序。讨论的原则:
- A、 议事原则 就是在同一时间内只讨论一个问题,在一个动议未经讨论完毕,提付表决之前,不得另将其他动议提出讨论。开会时如有违反上述情事,主席应立刻予以制止,或不予接述。其他出席人亦得提出秩序问题,请求主席予以制止。不过如为权宜问题,获秩序问题,因时机迫不及待,或因议事秩序上发生错误,必须即时纠正,则可不受此项限制
- B、 充分与自由讨论原则 所谓充分讨论,及出席人的讨论权,不受任何不当限制,主席对于出席人所提发言讨论的要求,只要合乎秩序,不得任意拒绝,出席人在参与讨论时,除因违反议事规则,得由主席自动,或经其他出席人,请求主席予以纠正制止外,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扰。除规定不经讨论迳付表决之案,或由主席裁定之事外,任何议案,非经过适当的讨论,不应提付表决。所谓自由讨论,及参加讨论的人,无论其为正面或反面,或其他主张,只要不离本题,不违反礼貌,不触犯议事规则,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干涉。主席对于要求发言的人,必须议照规定或习惯予以允许,而不能予以拒绝,在讨论进行中,如有人动议停止讨论,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方可。
- C、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决定一切,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会议的目的,就再凝结与集中会场对于某一议案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且使此大多数的意见,经由讨论,运用合法的与和平的表决方式,通过实行;会场少数会员,尽管于讨论时,可持有不同或相反的意见,但一经表决,必须牺牲放弃而接受多数与会人员意见的决定。
- D、 尊重少数意见的原则 民主政治少数固应服从多数,而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意见。会议设置程序,议案必经讨论,就是为了要听取少数的意见,经过三读会程序的议案,规定三读不能在同日举行,在这三读过程中,又必须经过审查辩论等阶段,然后才付表决;其主旨也在使少数派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内容4,表决、主席行使表决时机
- 表决是对议案之最后处理方式。表决方式有投票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正反两方分立表决、唱名表决等等,唱名表决之方式,如经出席人之提议,并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赞同,即应采用。出席人应名时,应起立答应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未应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表决时还需注意两面俱呈的原则。所谓两面俱呈即一个议案必须就赞成与反对两方面,分别举行表决,除有特别规定得数额外,如赞成者为多数,即可决;反对者为多数,即否决。可否同数时,如主席不参与表决,亦为否决。表决必须两面俱呈,不止是手续问题,更重要的,乃是民主政治的原则问题。
- 主席以不参加表决为原则,但主席于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得加入一方,使其通过;;或不加入,而使其否决,但有特别规定之表决人数者,从其规定。主席于议案之表决,可否相差一票时,得参加少数方面,使成同数以否决之。主席于议案可决,有特别规定之额数者,如相差一票,即达规定之额数时,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内容5,权宜问题和秩序问题
-
凡议场遇意外事件,足以影响议场全体或个人权利者,均构成权宜问题。(如骚扰会场、灯光熄灭、或会员远行要求优先发言等,出席人得提请主席制止。)
-
议案进行中,会员或主席有破坏会议次序,违背议事规则,便构成秩序问题。(如发言超出议题范围,出席人得请求主席纠正。) 权宜问题与秩序问题之提出,可不必先取得发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权宜问题较秩序问题优先,且在七种附暑动议之先。这两个偶发性动议,是因为在会议进行中,有外在突发事件或违反议事规则的情形发生,因而困扰会场才提出的,且此类问题又是会议终非先解决不可之事,固可直接起而发言,优先获取发言地位。
02简易议事规则参考
下面是一个根据各种常用议事规则而整理出来的简易议事规范,适用于一般民间社团。
第一条:开会及决议额数、不足额问题
- 会员大会 (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一般性决议应有会员 (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过半数出席,较多数同意。但下列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二)会员之除名。三)理监事之罢免。四)财产之处分。五)团体之解散。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 开会时间已至,不足开会额数者,主席得宣布延后开会,延后两次仍不足额时,主席应宣告延期开会或改开谈话会。出席人数因故未达开会额数,得开谈话会,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决议,会后将决议通知末出席人,于下次正式会议追认。谈话会中已达开会额数时,改为正式会议。会议进行中,总出席人提出额数问题,主席应以按铃或其他方法,催促离席之人回至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额主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
第二条:会议程序及内容参考
- 由主席、临时主席(发起人或召集人)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
- 推选主席。(如有法定主席,不必推举)
- 认可议程。以无异议认可,如有异议提付讨论及表决。
- 报告:确认上次会议记录。(可以书面或口头报告)报告上次决议执行情形。委员会报告付委案处理情形。其他报告
- 讨论:前会遗留事项。提案讨论。临时动议。
- 选举。(经出席人过半数同意得列于讨论之前)
- 散会。
- 会议纪录:①会议名称及会次;②时间、地点;③出席人姓名及人数;④列席人姓名;⑤主席姓名及纪录姓名;⑥报告事宜;⑦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⑧决议,表决方法及结果;⑨其他重要事宜;⑩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分别签署。
第三条:主席之任务
- 管制议程及秩序。
- 赋予发言人地位。
- 主持表决。
- 裁决权宜问题、秩序问题。答复会议询问。主席对讨论以不参与不发言为原则,如须发言应离开主席地位并指定代理主席。本项除大会外,其他的工作会议请勿盲目引用。主席以不参加表决为原则。但表决时可否同数,主席得加上可方使其通过。或于可方多于否方票,加入否方使其否决。主席得于有特别额数之议案,差一票即达规定额数时,参加一票使其通过。
第四条:议决按以下三式之一处理
- 无异议通过。议案仅有一案可供处理时,可征询与会者有无异议。无异议时议案即为通过,有异议时再行表决。
- 两面俱呈。对议案之支持与反对各进行一次表决。正方多时为可决,正反同数或反方多时为否决。
- 比较票数。多案并呈且不能相容时,可对各案进行一次表决,获支持最多者为可决,其他各案为否决。人选、款项、时间、数字等,依提出顺序表决。(※三式中以第二式最周全。第一三式较节省时间。第三式易作弊,主席可故意将原可相容之各提案比较票数,通过一项打消其他。采第二式即照此问题,相容方案均能获可决通过。任何方案之执行均须付出成本,所以正反同数时为否决,不必浪费成本。)
第五条:选举
应选名额为一名时,采无记名单记法。 应选名额为二名以上时以无记名连记法为原则。但经出席人三分之-以上同意得采无记名限制连记法,其限制连记额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例如应选十五人,规定每人可圈选数不得超过七人(※本条例依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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